一、制定目的
為加強我市建筑廢棄物運輸誠信體系建設,規范我市建筑廢棄物運輸企業及車輛運輸秩序,根據《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》有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根據對建筑廢棄物運輸企業及車輛(已領取有效《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(運輸)》的企業和已領取有效《廣州市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標識》的車輛)運輸活動中實施監督檢查、行政執法以及誠信扣分等工作。
二、主要變化
?。ㄒ唬┱\信管理扣分依據材料。
由原《誠信辦法》中“建筑廢棄物管理機構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及公安交警、交通等相關部門的立案查處案件資料、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行業組織的處理意見”修改為
新《誠信辦法》中“誠信綜合評價以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(南沙區城市管理局、綜合行政執法局)對運輸企業及所屬車輛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作為依據;拒不整改、不接受、不配合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立案調查及處理的,以經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(南沙區城市管理局、綜合行政執法局)局辦公會議審定的結果作為依據;涉及暴力抗法的行為,以公安部門對運輸企業及所屬車輛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為依據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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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扣分。新《誠信辦法》明確由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(南沙區城市管理局、綜合行政執法局)進行扣分,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進行匯報公布。
2.約談。原《誠信辦法》規定由原發證的建筑廢棄物管理機構對企業進行提醒,新《誠信辦法》規定由原發證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(南沙區城市管理局、綜合行政執法局)對企業進行約談。
3.吊銷。原《誠信辦法》規定由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機構吊銷企業《處置證》,新《誠信辦法》規定由原發證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(南沙區城市管理局、綜合行政執法局)吊銷企業《處置證》,收回企業的《處置證》及企業所屬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《標識》。
?。ㄈ┢髽I及車輛誠信總分。
?。ㄋ模┢髽I約談提醒、吊銷《處置證》誠信分數。
?。ㄎ澹┸囕v回收《標識》分數。
?。┑蹁N《處置證》懲戒措施。